一、湖南省长沙市某种业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2021年9月,湖南省绥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督办函,长沙市某种业公司涉嫌在绥宁县境内非法利用湖南省浏阳市某公司授权品种杂交水稻恢复系R900为父本生产水稻种子。经绥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并抽样送检,认定长沙市某种业公司生产的水稻种子与杂交水稻恢复系R900属于同一品种。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经品种权人授权,在绥宁县境内生产该水稻种子421亩,总计3.3万公斤,货值金额62.7万元。经绥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调解,当事人和品种权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品种权人出具谅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绥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并处罚款188.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河南省濮阳市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1年6月,河南省濮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河北省邯郸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报,濮阳市某种业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假玉米种子。经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地检查并抽样送检,认定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冀玉228”玉米种子与该品种的标准样品不符,为假种子。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种子40.26万袋,销售金额496.65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濮阳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三、湖北省随州市某食用菌消毒剂公司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案
2021年1月,湖北省随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四川省农业农村部门通报,随州市曾都区某食用菌消毒剂公司涉嫌无证生产经营假农药。2021年2月,随州市农业农村局指定曾都区农业农村局进行立案调查。经立案查明,该食用菌消毒剂公司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某商贸公司在多家网络经营平台上共注册6家网店销售其生产的农药,至案发时已销售44个品种共922件,销售金额9.37万元。同时查明,该食用菌消毒剂公司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某商贸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其生产经营的农药依法应当按假农药处理。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随州市曾都区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四、山东省临沂市某公司跨省销售假农药案
2021年11月,江苏省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接当地某农资经营户举报,某网店销售的“草铵膦”农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涉案农药抽样送检,该农药草铵膦成分为零,且含有禁用农药百草枯成分,为假农药。因涉案网店注册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沂市,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启动了跨区域农资执法监管协作联动机制,商请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经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向江苏省连云港市销售涉案农药产品3569件,销售金额35.6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查获涉案农药4000余瓶。
五、江苏省灌云县某公司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案
2021年6月,江苏省灌云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当地公安机关移交的灌云县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饲料的案件线索。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至案发时已生产饲料用动物油7.59吨、动物油渣23.14吨,销售金额16.95万元。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灌云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95万元,并处罚款101.7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广东省广州市严某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2021年3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接大龙街道办通报,严某涉嫌无证生产兽药。番禺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对严某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5种共169袋兽药产品、4台兽药生产设备及相关兽药原料、标签、包装袋若干,且严某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经立案调查,至案发时当事人已无证生产经营上述兽药两个批次以上。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兽药)》,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兽药,作出没收其违法生产的兽药及相关设备、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钟某某等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1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苍梧县沙头镇思艾村有人涉嫌非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调查,发现钟某某等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已有较长时间,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梧州市农业农村局与市公安局成立联合专案组,查明该案共涉及1个生猪屠宰窝点、2个分销点、10余个线下销售点。2021年9月底,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了以钟某某为首的18名犯罪嫌疑人,全案涉案金额5100余万元。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钟某某等人立案侦查。
八、浙江省台州市陈某等人跨省违法调运生猪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1年8月,浙江省台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台州市路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上报的生猪私屠滥宰违法线索。经立案查明,陈某等人自2020年11月起,从江苏省如东县违法调运生猪至浙江省台州市进行私宰和销售,且数量特别巨大,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浙江省台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2022年1月,浙江省台州市及路桥区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合公安机关捣毁该犯罪团伙4个非法生猪屠宰窝点,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该案涉案金额逾3000万元,已依法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九、江西省进贤县胡某某等人在禁渔区内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案
2021年10月,江西省进贤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鄱阳湖三阳集水域开展长江禁捕检查巡查时发现,胡某某等人在禁捕水域内使用电鱼器具进行非法捕捞活动,现场查扣渔船2艘、电鱼设备1套。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在禁捕水域内累计非法捕捞渔获物1400余斤。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进贤县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十、浙江省遂昌县钟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案
2021年5月,浙江省遂昌县农业农村局接该县妙高街道办事处通报,某村村民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钟某某系妙高街道某村农户,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原宅基地位置拆除旧宅建设新宅,批准面积115㎡,但当事人擅自扩大住宅的占地面积,至案发时,已建成住宅实际占地面积201.77㎡,超出审批面积86.7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遂昌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宅基地,限期45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宅基地上新建的住宅。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拆除了超面积部分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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